雨花台区商品条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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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商品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南京万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7 08:57:59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争论还未停止,日前一条关于食品条形码以“8”开头即为转基因食品的微博引起不少人的重视,声称条形码以“8”开头的即为转基因食品。该微博同时认为,肿瘤的大面积爆发也与转基因食品有关。对此,记者向有关专家求证,条形码为“8”开头与转基因食品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国内所实行的编码标准也有别于其他国家。

“8开头5位码均为转基因食品”的帖子引起不少关注,称进口水果标签以“8”开头的均为转基因食品。记者就此联系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未得到回应,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际通行的13位GLN(GlobalLocationNumber)编码,该系统中,编码的前7位为厂商识别代码,即表示产品来自哪个国家、地区及企业,而第8到12位数字则是位置参考代码,即产品的出产地址,最后一位则为识别码,这是供零售商销售时使用的。其中并没有哪一位代码与是否为转基因食品相关。记者查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品南京条码管理办法》,并未发现关于商品编码与转基因相关的规定。

记者走访一些超市发现,某些进口食品的编码确实与国内商品有所不同,专家解释,其实这是因为不同国家所使用的编码系统不同,有些国家进口的农产品等实行的是PLU(PriceLookUpCode)编码系统,该编码系统会对产品的有机、传统种植及是否为转基因食品等信息进行标示,但我国并未引进该编码系统。

如今,在不少行业推广的物联网自动识别应用领域中,二维码扫描模块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灵活的一种自动识别条形码的引擎模块,可方便地嵌入集成到智能设备上拓展“二维码扫描”的功能以实现自动化识别和智能化管理,自动地获取到被识别物品的相关信息并将数据传输到后台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总体上来说,在设备集成上选用二维南京条码扫描模块不仅经济实惠、数据输入速度快,而且可靠性高、灵活便捷,可为自助设备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处理方式。如我们熟知的自助售货机上一般都贴有“付款感应区”或“扫描二维码”的字样,内部空间便嵌入有二维条码扫描模块,它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模块智能感应识别手机付款码从而达到自动售货的功能。在公共交通行业中,公交扫码一体机/地铁验票闸机(或其他智能终端)同样是植入了二维码扫描模块,作为一种常见的条形码识读组件,它可以很便捷地将手机“乘车码”进行扫描并将二维码数据传输到后台运营系统和移动支付系统上进行自助扣费。

二维码扫描模块的应用场景:

1、扫描模块嵌入自助售货机的“付款感应区”2、公交扫码一体机/地铁验票闸机植入有二维扫描模块3、二维码扫描模组嵌入传统自助设备形成“二维码扫描区”(如排队叫号设备、自助点餐机、自助缴费机、自助取票机、广告机、物流柜、充电桩等)4、条码扫描模块嵌入智能手持终端5、条码识读模块嵌入医疗器械/工业平板6、二维码识读引擎嵌入物流柜/自助柜7、二维码扫描头嵌入智慧社区门禁/通道式闸机,拓展“扫码开门”功能总结:

随着自动识别技术的成熟,二维条码扫描模块在各个领域已经部署并推广了多种产品形态和解决方案的植入,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还为我们打造了一个更加智能化的生活平台,让便利无处不在。作为一家以自动识别技术为核心的物联网高新企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优良信誉和口碑,其产品涵盖了1D/2D条码扫描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移动支付核心设备二维码扫描模组、嵌入式二维码扫描器、二维码扫描头和条码扫描设备等,专注于物联网自动识别技术和相关行业应用方案。如果您有条码扫描模块及方案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科技将提供二维码模块样品测试(可OEM个性化定制)和行业应用方案满足您的需求。

商品南京条码注册、变较、续展和注销、备案、胶片订制:

一、凡是能呈现在人们眼中的商品包装,条形码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科技发展,技术的为条形码的玩法拓展了多样“戏路”,除了能用于商品扫码外,还可以在音乐、绘画、网链以及编码等方向大展拳脚

一、长三角宁杭生态经济带节点城市中国重要的电子商务之一商品条形码的申请也是比较重要的。

二、需要准备的手续1、申请人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5、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三、注意事项通过变换条形码竖条的宽度和空间分布,条形码能记载物品的数据信息1.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商品项目识别代码须由中国物品编码统一分配。2.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2、示例厂商在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惟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三个基本的编码原则。假设分给A厂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其部分产品的编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京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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